試論生命權的憲法保障
劉建偉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文章闡述了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含義及必要性,分析了我國生命權現(xiàn)狀,提出了完善我國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建議。指出在憲法制度方面:要將生命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寫入我國憲法,通過健全違憲審查制度確保生命權得到切實保障;在部門法制度方面:要建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進一步對死刑做出限制;在憲法文化方面:要樹立憲法至上理念,樹立生命權至上理念。
【關鍵詞】生命權;憲法保障;違憲審查;憲法文化
一、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含義
1、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憲法保護生命權稱得上是一種最高層次的保護,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很多相關的問題,保障生命權不受國家機關的侵害,這也充分體現(xiàn)出了憲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我們說生命權憲法保障是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主要是因為生命權的憲法保障能夠排除一般法律對于生命權的侵害,充分尊重生命,尊重人權。
2、能夠得到實施的保障
就我國現(xiàn)階段的法律狀況來看,尚且沒有實現(xiàn)憲法的司法化,也就是說,具體到司法審判環(huán)節(jié)當中,我們的第一大法憲法并不能夠作為定案量刑的依據,這使得生命權的憲法保障難以落到實處。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憲法的司法化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我們一定要注意到這一重要的發(fā)展方向,要相信我們的憲法最終也將步入到司法的領域當中,當然,這的確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配合。
二、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必要性
1、生命權得到保障的基礎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它的地位是任何一門法律都不可以取代的,當然這主要也是由憲法的特殊地位決定的,它處于一個根本性的地位上面,不僅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也規(guī)定了根本任務。也正是由于憲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它對于生命權的保障能夠使得人的生命權不受到國家機關和普通法律的侵犯,而生命權又是一切人權的基礎,離開它,一切人權都難以實現(xiàn)。
2、部門法進一步發(fā)展完善的前提
在我國《刑法》當中,對于生命權的侵害所相關的刑事責任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在行政法當中,也提到關于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問題,然而,作為我國第一大法的憲法卻并沒有對生命權加以明確的規(guī)定,這樣一來,憲法就不能夠在生命權這一方面對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良好地約束。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說,憲法作為我國最高法律規(guī)范的意義,如果其中不能夠涉及到關于公民生命權的保護,那么終將使得憲法在生命權問題上與部門法的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產生一定的“斷層”,也就不能夠對部門法進行有效地指導。就此而言,雖然我國憲法尚且沒有實現(xiàn)司法化,但是站在部門法未來發(fā)展要求來看,將生命權問題歸入憲法當中也終將成為必然趨勢。
3、適應全球化趨勢的要求
目前,全球很大一部分國家已經通過制定新憲法或者修改憲法,把生命權納入到憲法規(guī)定當中。西方國家普遍認為,生命是人人平等的,是人類的自然權利,除了法律之外,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權。之所以眾多國家將生命權納入到憲法當中,主要是因為生命權本身對人類的生存發(fā)展有著重要意義,這也充分證明了生命權的重要性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認可。事實上,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來,對于很多法律都進行了相應的修改,但是始終沒有涉及到憲法,在國際潮流之下,我們甚至能夠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潮流是正義的,也是理性的,彰顯了人性化的趨勢。對于我們來說,適應這種潮流已經成為必然,也終將成為未來的整體趨勢。
4、當前保護生命權的迫切需要
據有效數據顯示,在我國平均每一分鐘死亡的人數為17人,每年會有近900萬人死亡,而在這些死亡人數當中,由于執(zhí)法不嚴、公權濫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遠遠超過了10萬,尤其是在煤礦業(yè)當中,由于煤礦事故所導致的死亡人數每年在一萬到兩萬之間,正是因為我們煤礦管理當中,較為普遍的存在不把礦工生命當作一回事的現(xiàn)象,才會使如此多的人死于非命。從本質上來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國公民普遍缺乏生命至高無上的意識,我們的政府人員也并不夠重視這一問題,最終釀成悲劇。生命權入憲是我國當前公民生命權的迫切要求,可以說是心之所向,如果我們不能夠及時解決這一問題,那么對于我國社會的未來發(fā)展也終將是無益的。
三、我國生命權現(xiàn)狀分析
1、對當前人們思想觀念與行為的分析
在我國傳統(tǒng)觀念當中,我們并沒有看到生命的神圣性,我們國家的人民始終把仁、義、忠、孝、情看得比生命還要重要,所以一旦價值觀和生命發(fā)生沖突,人們往往會忽略生命,因此也就有了舍生取義這一說。在這種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之下,我們所倡導的生命權就不得不被踐踏在腳下。這種思想觀念甚至對于我們的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干擾,使得我們的教育理念在對待生命的態(tài)度上同樣存在偏差?!吧宜?,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孟子的這種說法已經被納入我國語文教學的課本當中,在這種教育觀念的影響之下,生命的崇高地位就自然而然地被埋沒了。如果這種觀念在學生的心中扎根,那么就會出現(xiàn)對于生命不負責任的現(xiàn)象頻頻發(fā)生,以至于最終人權將受到肆意的踐踏。
2、對憲法相關條文的分析
盡管我國憲法當中并沒有對生命權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與生命權相關的一些條款卻隱藏著對于生命權的保護。譬如說在憲法總綱部分的第21條當中規(guī)定的關于人民健康的條款,就強調人們要擁有健康的身體,如果身體失去了健康,那么生命就存在著風險。而在憲法第33條第3款當中規(guī)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是對于這里面提到的人權卻沒有做更為詳細地標注,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尚且沒有真正建立憲法解釋制度。事實上,我國憲法當中,很多條款雖然沒有直接提到生命權,但是在經過分析和推理之后都可以直接和生命權聯(lián)系在一起。
四、對完善我國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幾點建議
1、憲法制度方面
(1)將生命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寫入我國憲法。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將生命權載入到憲法當中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法律的狀況和社會的具體情況,因為修正案本身就屬于法律條文當中的一種,它所顯示出的表達方式更為明確,還能夠彰顯出生命權的神圣性。并且我國現(xiàn)階段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憲法解釋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從來沒有真正對憲法做過相應的解釋和說明,在這種情形之下,修正案的出現(xiàn)就更容易被社會公眾尊重。
(2)通過健全違憲審查制度確保生命權得到切實保障。在憲法方面,在保留全國人大監(jiān)督憲法實施規(guī)定的基礎之上,應當依據具體狀況來設立相關的憲法委員會,目的在于確保生命權能夠得到切實的保障。在審查方式和程序設計方面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當中的成功經驗,也可以仿照我們自己的全國人大組織法中議案提起程序的相關條款。
2、部門法制度方面
(1)建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人與人之間盡管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異,但是作為生命的個體,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qū)別,我國憲法當中也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國憲法的保障之下,我們應當要求理賠的標準實現(xiàn)全國統(tǒng)一,而不是以往形勢之下地區(qū)之間存在差異。其中全國職工年度平均工資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指標。如此一來,就能夠建立起良好的賠償制度,使得民間賠償標準和國家賠償標準保持一致,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上顯現(xiàn)出公平和正義,使得社會各個階層都能夠較好地接受,也終將推動我國的法律和社會之間相互協(xié)調。
(2)進一步對死刑進行限制。從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各個層面的發(fā)展狀況來看,加大刑罰的力度顯然是不科學的,也并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在有的時候會帶來負面影響,我們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少用或者慎用死刑。尤其是在如今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高度發(fā)展狀況之下,我們不應該剝奪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我們要對生命權抱有一種最基本的敬畏和尊重,體現(xiàn)出法律人道主義的一面。除此之外,如果想要進一步對死刑進行限制,單純依靠法律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應當從整個社會觀念上面著手,讓社會公眾對于生命權都能夠有一個嶄新的看法,只有全社會都能夠對生命權予以尊重的時候,死刑的廢除才能夠得到最為廣泛的支持和接受。
3、憲法文化方面
(1)樹立憲法至上理念。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國家統(tǒng)一、社會長治久安的根本所在,理應受到重視。無論是理論層面上的闡述,還是以往實踐當中的經驗,都向我們證明了,如果不能夠確定憲法至上,那么法律至上終將淪為空談,一切權利都無法落實下來。從另一個層面上來看,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憲法至上的文化傳統(tǒng),那么法治社會就必然得不到長久的維持和發(fā)展。由此看來,想要強化憲法文化建設,就務必要將憲法至上的信仰樹立在公民的心目當中,使其明白憲法至上的重要意義所在。
(2)樹立生命權至上理念。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觀念應當滲透到社會當中去,我們完全可以利用現(xiàn)代化信息技術之下的大眾傳媒來加強宣傳教育,將社會的生命價值觀念充分調動起來。我們也可以通過影視作品及其他文化作品的優(yōu)勢作用,向整個社會公眾傳達生命至上的信息。最為重要的是我們要將其落實到教育活動當中去,從小學到大學,都應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尊重生命的教育體系,將其作為生命權文化當中不容忽視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每一個學生主體,我們首先要尊重其成長規(guī)律,然后使其形成積極向上的生命意識,這將對他們的一生產生深遠的影響。
五、結語
總之,生命權的憲法保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tǒng)性工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因為它不僅涉及到憲法和部門法,還會受到人們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不僅要著重強調制度方面的建設和完善,還要在教育當中樹立生命權至上的理念,使得整個社會都能夠尊重生命,熱愛生命,將生命的價值提升到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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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建偉(1983.8-),男,遼寧岫巖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經濟學博士,講師,從事憲法領域研究。
(責任編輯 郭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