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范大學 北京 100875)
【摘 要】本文針對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建議: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并嚴格審批程序;搞活宅基地市場流轉機制;明確農村宅基地的產權。
【關鍵詞】宅基地;制度;農村;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重大決定》提出:“在符合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一表述是農村集體占有土地改革邁出的具有突破性的一步。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城鎮(zhèn)化步伐的加快,作為農村集體性建設用地的宅基地在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凸顯,探尋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業(yè)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我國現(xiàn)行的農村宅基地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fā)展,暴露了諸多弊病,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戶多宅和超標占用問題嚴重
2011年的中國內地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了51.3%,意味著中國城鎮(zhèn)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根據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和發(fā)達國家城市化的經驗,城市化帶來的最顯著的結果之一便是隨著農村人口的減少,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數量也隨之減少。然而在我國,情況卻出人意料的相反,因為農村一戶多宅和超標占用的情況在農村十分普遍?!皳诙稳珖r業(yè)普查資料顯示,2006年末全國22108萬農戶中擁有2處住宅的1421萬戶,占6.4%,擁有3處以上住宅的有77萬戶,占0.4%?!盵1]
2、農村宅基地的大量閑置,同時存在大量灰色交易
隨著農業(yè)生產力的發(fā)展,從土地上轉移的大量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這些勞動力即通常上所講的“農民工”。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全年大部分時間在城市工作居住,甚至有一部分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大都保留了農村戶口,仍然可以憑借自己農村戶口取得的宅基地,很多人抱著“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在農村申請到宅基地,卻并不投入使用。此外,在以北京為代表的大城市郊區(qū)的灰色交易盛行。由于外來務工人員數量龐大,城市中心地區(qū)無法容納,很多務工人員選擇租住地價相對低廉的城郊。一些城市白領、公務員也愿意購買價格相對低廉“小產權房”。但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土地政策明文規(guī)定,城市居民不得買賣和租用農村宅基地。出于實際的需要和利益的驅使,在大城市區(qū)城郊地區(qū),灰色交易盛行。
3、農民財產權力難以實現(xiàn)
在中國的傳統(tǒng)觀念中,購買房屋是一個家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房屋就成為了每個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在城市房產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居民在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的同時也擁有對土地的使用權。房產在市場上的自由交易,極大地實現(xiàn)了房屋的財產價值。然而,在農村情況則不是這樣。首先,農戶的房產無法出租、抵押和銷售,其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其次,農民的財產權利容易被侵害,農民的房屋應有的價值往往無法實現(xiàn)。
二、農村宅基地制度出現(xiàn)問題的原因
1、宅基地無償使用
我國針對農村的土地政策規(guī)定,農村的土地資源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一戶一宅。凡是本村村民,向集體申請宅基地,即可在無需繳納宅基地使用費的情況下取得一塊宅基地,由此便產生了農村宅基地在供應上“公的悲劇”。加之農村宅基地登記制度不完善,審批程序上存在的漏洞,一戶多宅的情況十分普遍。
2、宅基地分流轉不充分
宅基地閑置是有著深刻的現(xiàn)實和歷史原因的。20世紀90代以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居民開始向農民購買住宅。而國土資源部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也不允許為他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主體只能是村民。禁止城鎮(zhèn)居民直接買賣宅基地,將農村宅基地的流轉限制在了農村集體用地的范圍內,因而加劇了宅基地的閑置和土地資源的浪費。此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屋和宅基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是隨著房屋的所有權變動的,因而宅基地不能跟隨房屋流轉。因而類似小產權房的這樣的私下流轉與灰色交易活動逐漸盛行并發(fā)展到了一定的規(guī)模,并且已經引發(fā)出很多社會矛盾和法律糾紛,成為社會不安定重要的因素。
3、宅基地產權不清晰
在農村,農民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從習慣和實際上來講,土地是隨著房屋的買賣而交易的。宅基地和房屋的產權不統(tǒng)一導致農戶房屋無法出租、抵押,出售也僅限于在很小的本村的范圍。如此一來,外出務工人員的宅基地只能閑置,不能實現(xiàn)其財產價值。有時農戶還需要支付修繕房屋的費用,在房產上的收入甚至為負數。“根據現(xiàn)行法律,農村集體可以為了公共目的收回農民的宅基地,而集體僅需要付出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適”的補償標準。”[3]在這種不明確、不嚴謹的規(guī)定之下,農戶的宅基地的土地價值很可能會被集體隨意估價,財產權利極易受到侵犯。根據經濟學的原理,一個物品只有在充分交易和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才能顯示其真實市場價值。因而,產權不清晰嚴重限制了農民財產權力的實現(xiàn)。
三、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設想
改革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勢在必行。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設想:
1、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并嚴格審批程序
對于一戶多宅和超標使用的情況,國家需本著確保農民基本居住用地的原則,因地制宜地增加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成本。從源頭上制止多占多用的情況就應嚴格宅基地的審批程序。相關負責人在審批前應調查清楚,做到公正合理。不符合條件的不批;過多申請的少批;謊報的還應說服教育。對于已經出現(xiàn)的一戶多宅和超標使用的情況,應該將超過的部分核實清楚,實行梯度收費。收費應該因地制宜,根據當地農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本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而不是漫天要價,損害農戶的經濟利益。對農村宅基地實施有償使用制度,使農村居民改變“吃大鍋飯”的心態(tài),從根本上解決一戶多占和超標使用的情況,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而宅基地的審批程序的公正合理則是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的保證。
2、搞活宅基地市場流轉機制
針對農村宅基地不能在市場上充分流轉,應取消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各項限制規(guī)定。在我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即便是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可以合法轉讓。對于農戶合法取得建立的宅基地和房屋,應當允許其像城市居民的房產那樣進入市場,允許宅基地的抵押、出租、轉讓和置換等等以減少灰色交易。一旦宅基地可以帶來經濟效益,農戶便不會再閑置宅基地,而是將宅基地用于投資,獲得收益。當然,這些措施實施起來有相當的難度,并且各地區(qū)的情況不一樣,在進行此項改革的時候特別要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明確農村宅基地的產權
農村在對宅基地和房屋的產權問題上,可以效仿城市,做到真正的“地隨房走”,農民一旦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么相應地即可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權。“房屋是典型的私人消費產品,不能集體所有,與房屋不能分割的宅基地也就不能集體所有。”[4]農民和市民一樣擁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權,那么農民房產就可以在市場機制下充分實現(xiàn)出交易價值,農民在房產上的財產權利就能得到更好的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1][3]張漢飛,石霞.我國現(xiàn)行農村宅基地制度及創(chuàng)新[J].農業(yè)經濟問題(月刊), 2010(12) .
[2]趙之楓.城市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初探[J].農業(yè)經濟問題,2001(1).
[4]盛榮.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標及方案分析[J].中國農業(yè)大學學報,2005(4).
【作者簡介】
常柳婉(1990—)女,河南輝縣人,北京師范大學碩士,研究方向:全球化與文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