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漢中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王邦學受賄案進行二審刑事裁定,認定王邦學在職期間受賄9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邦學收受陳某、楊某、蔣某等人共計9萬元的事實,有證人證言、相關(guān)書證以及上訴人王邦學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應予認定。
王邦學之妻患重病住院期間,陳某送其1萬元是看望病人的,且無具體請托事項,綜合考慮送錢的起因、地點、數(shù)額以及病人所患重病并危及生命的特殊情形,陳某所送1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唐某所送5000元是以拜年名義所送,且唐某之子考上大學時,王邦學也送給唐某5000元,其中并無具體請托事項,也不應認定為受賄。雖不構(gòu)成犯罪,但違反相關(guān)紀律規(guī)定,是違紀行為,涉案款項依法應由相關(guān)部門予以沒收。
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王邦學身為漢中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其收受的贓款10.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原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訴人王邦學所犯受賄罪成立,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記者 陳衛(wèi)平)
(編輯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