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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認定條件
      2017-07-02 18:21:20 來源:新西部雜志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主體及屬性,從社會法的角度出發(fā),并在采用無過失補償原則的基礎上,提出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幾點完善建議:回歸工傷保險的社會法本質;無過失補償原則是上下班途中工傷者的現實選擇;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機構的社會化.

      關鍵詞】 工傷;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保險

      一、問題的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其特殊性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角度各異,既有對上下班途中即線路等的討論,也有對事故類型的討論,本文著眼于“非本人主要責任”這一點,對其進行討論,提出自己的觀點。

      《條例》經過三次修改,內容更加完善,但是本條中上下班途中工傷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在某種程度上限縮了工傷保險的范圍,不利于保護工傷者的權益,有待完善。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看法不一。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工傷保險性質和目的角度出發(fā),審視認定工傷保險的價值,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guī)定提出完善建議。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主體分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的職責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檢驗和鑒定結論,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內容應當載明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還要送達當事人。交管部門根據法律授權實施對交通事故現場的責任認定,具有法定職能。

      交管部門職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有:按照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公正的劃分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劃分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方式包括:(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1]所以我國交通事故責任由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構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要求承擔非本人責任,即是說上下班途中工傷者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這三種責任時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救濟。

      如果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傷害,交管部門可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應的規(guī)定進行責任的認定,但是應該根據當事人的行為以及在交通事故只能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過失程度為依據。

      關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規(guī)定的一大進步就是將不同類型的交通事故都納入其中,避免了軌道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尷尬。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是一個專業(yè)性和實踐經驗較強的技術,所以不同的事故類型應由不同的機關來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由交管部門來實施;火車交通事故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制作認定書;海事管理機關出具客運輪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城市軌道交通的事故由相關政府組成的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出具的結論性成果并不一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可能是調查報告或者其他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實際的申請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職工、用工單位、醫(yī)療機構等部門要進行協(xié)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發(fā)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但是對調查核實的范圍,以及調查核實的結果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調查核實的結果與公安交通部門的調查結果相悖則如何采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有權進行調查核實等問題沒有做出規(guī)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此處只要求當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并未要求申請工傷的當事人提交“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從嚴格的法條規(guī)定理解,對于工傷認定申請人并沒有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義務,也就是說申請人并沒有舉證的義務,即使提交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仍然需要調查和核實。此處的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體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還需要厘清。

      對于認定工傷的申請,除了申請人提交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外的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工傷認定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需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做出認定。

      3、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相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果上述材料不能清楚地做出認定的,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梢钥闯鋈嗣穹ㄔ涸趯徖砉姓讣倪^程中將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裁判的依據,還可以進行審查。這肯定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審查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合法性。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社會保險行政機關部門和法院在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中的職責發(fā)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的重要性,以認定書為依據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在這種特殊的工傷中發(fā)揮了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工傷認定,對于確有爭議的提交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的裁決。這樣做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社會發(fā)展今天,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居民素質逐步提高,僅僅將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置于工傷保險之下,并不利于職工權益的保護。

      三、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屬性

      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學術觀點略有不同,贊成和反對者都有各自的觀點。我國目前對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的理論學說主要存在正常延伸說、重要條件說、和業(yè)務相關性學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四種:

      1、正常延伸說

      “正常延伸說”認為勞動者上下班的路途中應當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延伸,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zhí)行職責,并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應認為是工作時間之內的事,所以在工傷保險范圍內應當包含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雖非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但是勞動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到達工作地點或者場所,因此勞動者上下班途中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與工作具有不可分割的相關性,也可以說是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應該納入工傷范疇。[2]住所與上班地點的分離,使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勞動者面臨的重要生命健康威脅,應該將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范疇,這將更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充分發(fā)揮工傷保險的價值。

      2、重要條件說

      該學說認為在判斷工傷原因時,要先找齊引起某一結果發(fā)生的全部條件,進而衡量各個條件在造成這個結果時的不同價值,并從中挖掘出那些與結果有特殊關系、對結果的發(fā)生起重要作用的條件。[3]這是因果關系理論在社會法中的運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原因復雜,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勞動者因上下班工作而傷亡,在個案中的全部原因中衡量條件的重要性,并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予以考慮并公平的加以權衡,只要屬于工作的成分達到一定比例,將勞動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就屬于合理的要求。

      3、業(yè)務關聯性說

      這一學說認為,縱然勞動關系雙方嚴格遵守安全、衛(wèi)生等方面的預防、注意義務,也無法完全防止事故的發(fā)生,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及保障勞動者家屬的基本生存需要,防止這類事故的發(fā)生,需要特定主體做出犧牲即承擔更多的義務,體現在工傷中就是需要特定主體承擔與民事責任在性質上明顯不同的補償責任,即事故只要和工作有關聯就可以構成工傷。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高性與業(yè)務活動存在密切的關聯性,所以也屬于工傷的一種類型。[4]

      4、相當因果關系說

      是以“業(yè)務遂行性”和“業(yè)務起因性”為基準的二要件主義。業(yè)務遂行性基準是指勞動者依勞動契約在雇主命令、支配狀態(tài)下提供勞務,即勞動者的行為屬于執(zhí)行職務,才會發(fā)生工傷的可能性;起因性基準是指傷害必須是勞動者基于勞動契約在雇主的支配之下所伴隨的危險的現實化,且這種伴隨性和現實化是以經驗法則為判斷的。[5]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上述四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不同在于“正常延伸說”以侵權關系為基礎強調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與其工作有因果關系;“重要條件說”在于查找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一系列原因,因為上下班途中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工傷的重要原因;“業(yè)務關聯性”強調上下班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然性,要求對其進行補償和救濟;相當因果關系說強調了雇主對勞動者的支配和控制以及在支配下的危險的現實化,將工傷認定的范圍限制在較小的范圍之內。以上四種觀點都有一定價值取向和選擇,都具有說服力。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為了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關注弱勢群體。維護受害職工的利益,體現了工傷保險立法的宗旨。不管采納哪一種觀點,將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工傷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疇都具有法理基礎,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上下班途中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對無過失補償原則的突破

      1、工傷保險制度中的歸責原則

      福利經濟學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將社會福利問題和國家干預收入分配結合起來,工傷保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干預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雇主那里征收一定的工傷保險費,統(tǒng)籌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于救濟符合條件的工傷勞動者。通過社會統(tǒng)籌的方式籌集工傷保險補償,由社會大眾共同承擔雇主對勞動者工傷的損害賠償責任,實現了工傷損害賠償的社會轉移。其本質是從民事工傷侵權賠償的矯正正義,轉為社會保險的分配正義。歸責是依據何種事實狀態(tài)確定責任歸屬的問題,在侵權領域因為損害別人的行為發(fā)生以后,要依據歸責原則確定責任承擔的歸屬。它是通過法律價值判斷的結果,價值判斷的依據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即依行為人的過錯、已經發(fā)生的損害后果和公平原則,不同價值的判斷導致不同的主體承擔責任。而所謂工傷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工傷事故中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發(fā)生工傷時雇主是否有過錯,也不管工傷的勞動者是否有過錯(但故意除外),保險人均應承擔責任。根據工傷保險制度的發(fā)展,工傷保險事故的歸責原則經歷了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無過失補償等三個發(fā)展階段。其作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可以保護弱勢群體,將社會損失降到最低。采取無過失補償歸責原則是社會發(fā)展的選擇,可以更加及時有效的提供救濟,發(fā)揮保險的價值。

      2、在交通事故中規(guī)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突破工傷保險制度的無過失補償原則

      在原來的勞動部于1996年頒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guī)定,只有“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即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傷害均認定為工傷,雖然僅包括機動車導致范圍狹窄,但是拋棄了“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guī)定,進步不可謂不大。但是2010年頒布的《條例》采取了1996年《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規(guī)定,即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F代的保險理論認為,在無過失補償原則下,勞動者和雇主在工傷中的主觀過錯一般不會影響工傷的認定。首先,工傷保險制度具有救助和補償的目的,非本人主要責任是交通事故的認定,不應該成為健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障礙,工傷保險制度不應該去糾正勞動者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其次,如果因為勞動者或者雇主的原因取消對勞動者工傷補償就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因勞動者的過錯而決定是否進行補償。最后,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條例》規(guī)定了一系列情形下不能享有工傷保險,而且以造成身體傷害為代價去獲得高額的工傷補償金并不是常態(tài)。

      五、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完善建議

      1、回歸工傷保險的社會法本質

      社會法的性質被認為是為了促進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關系而存在,建立新型的社會契約關系,這種社會契約功能在于維系各個社會主體,使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都能體面的生存,保障基本的社會福利。社會法屬性是現代社會中的工傷法律和保險具有的特征,從民事特殊侵權法中剝離出來,類似于雇主工傷補償責任的保險化,工傷保險具有社會法的屬性,公權力干預私人之間的工傷事故的賠償問題,將雇主或者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轉移到社會層面,通過社會大眾分散風險,使社會更加和諧。

      工傷保護原由侵權保護演進而來,在責任變遷的過程中,經歷了勞動者風險自擔,到雇主過錯責任,再到雇主過錯責任之推定,一直到無過錯責任、合作保險,最后才成為現今的社會保險模式。[6]但是這并不否認工傷者與雇主是私法上平等的主體,雇主仍然具有賠償的責任,賠償責任導致工傷勞動者和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產生。無過失補償制度并不同于侵權法中無過錯責任制度,盡管兩者都涉及到對受害人的賠償或者補償,不考慮受害人、侵權人或補償人自身是否具有過失。但是他們有很多區(qū)別,無過錯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較為典型的形式,區(qū)別于工傷保險的責任。通過無過錯責任向工傷受害者提供賠償,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救濟方法。無過失補償則是在國家的干預之下,雇主與勞動者達成的一種妥協(xié)性制度,無過失補償本質上是公法對私法的滲透或者干預。通過法律形式強制性的規(guī)定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來賠償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直接經濟損失,維持其基本生活,將雇主責任社會化,并無懲罰雇主之意。國家權力介入私人法律關系的基礎是為了對弱勢群體進行傾斜保護,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準性、保障性的保護。

      2、無過失補償原則是上下班途中工傷者的現實選擇

      首先,根據法律規(guī)定認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要以交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組織的法律文書為依據。這就可以理解為申請認定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前置程序就是獲得相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無疑增加了勞動者申請工傷的難度,一整套的程序走下來就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于勞動者來說,負擔不可謂不重。

      其次,交通事故工傷的復雜性還體現在事故類型的多樣性,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發(fā)生在道路上,城市道路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對于交管部門來說應該不具有難度,形成了相對成熟的操作規(guī)則,但是對于其他地方的交通事故則更不好操作,如很多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并不是常見的城市道路,有可能是鄉(xiāng)間小道或者偏僻的道路,加之部分交通事故為單方交通事故,并無責任劃分,對于這類事故如何救濟更是很難準確理解。所以對于所有的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就有很高的難度,還要強制要求所有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進行責任劃分無疑會產生更多的弊端,從工傷勞動者的角度來看,為了能夠更加方便的完成工傷申請,增強規(guī)則的可操作性,無過失補償原則更為適宜。

      再次,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違反交通規(guī)則”相聯系,無疑讓人感覺到交通事故“綁架”了工傷認定,限制工傷保險的認定,限制工傷認定的范圍,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也就無從實現。所以若要發(fā)揮工傷保險制度救治、補償和救助的功能,面對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情形,就不宜區(qū)分事故是否是由勞動者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

      最后,工傷認定是無需區(qū)分過錯責任的。勞動者能否得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并不論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是何種責任,即使勞動者在正常勞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負主要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享有工傷待遇,這體現了工傷保險的價值追求。如果勞動者在上班或者下班的過程之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因其負主要責任而不能認定工傷,則是背離了工傷保險的核心價值。

      3、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在交通事故工傷中事故認定書發(fā)揮著決定性作用,根據工傷保險法律的規(guī)定當工傷勞動者在上下班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時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換言之,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的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將取決于責任承擔方式,也取決于交通管理部門。可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并未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關于其性質存在鑒定結論說[7]和具體行政行為說[8]等不同的觀點。首先,《公安部關于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規(guī)定交管部門在交通事故中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只能在事故中起證據作用,其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機關重新認定。在此我們可以認識到公安部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觀點,即鑒定結論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行使職權的表現,通過運用其具備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就交通事故的性質及責任承擔做出的分析判斷,具有鑒定結論的專業(yè)性和科學性的特點。最后,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即鑒定的對象必須是專門的事實。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鑒定并形成相應的鑒定結論即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發(fā)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時空過程和結果,其中結果一般以事故現場的方式呈現。就需要專業(yè)技術人員科學的分析各種原因和因素,做出正確、客觀的事故責任認定。

      4、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guī)定

      2010年頒布的新版《條例》重新采用了1996年《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即只有勞動者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這與我國現行的無過失補償原則相違背,與工傷保險的宗旨相沖突。有必要恢復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即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處理上下班途中工傷問題時堅持無過失補償原則,雖然看起來使雇主承擔了更重的保險責任,但是雇主在生產經營中的風險,應當是其生產成本的一部分,雇主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應該反映其成本。將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賠償責任賦予雇主,雇主就會將其生產經營中的風險計入成本中,然后再通過銷售或者服務將成本轉嫁于社會,讓享受產品或者服務的人來承擔一部分風險,實現風險的社會分散。

      公司法中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還應當最大限度的承擔相應的社會利益,公司肩負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不僅關系到公司的發(fā)展,而且還關系到公司對整個社會的價值,如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勞動者利益、環(huán)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9]雇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要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負責,這涉及勞動者的根本利益,這也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理念。賦予雇主對雇員保護照顧義務也是文明社會對公司的要求。從平衡整個社會利益,減少社會群體強弱力量之間的差異,從尋求補償社會之災害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時代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10]所以應該賦予雇主更多的責任,通過承擔保險責任將成本轉嫁于社會。

      5、對工傷認定機構的社會化

      現階段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有其優(yōu)點和缺點。缺點就是認定機構不專業(yè),不利于做出很好的判斷。建議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改成為由專家組成的社會性機構,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提供工作效率和認定質量,將認定結論作為鑒定結論,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適用,可以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注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2]梁三利.取消職工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工傷認定應慎行.法學,2009.11.

      [3] [5] [6]鄭曉珊.工傷保險法體系——從理念到制度的重塑與回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143;120-121;135.

      [4]陳碧賢.工傷認定之實質性標準初探兼論幾種特殊工傷的認定.中國勞動,2006.08.

      [7]張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屬性.中國司法鑒定,2009.2:72;劉東根.試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中國司法鑒定,2003.1:40.

      [8]劉星,李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研究.河北法學,2006.1.

      [9]劉俊海.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6-7.

      [10]曹艷春.工傷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53.

      作者簡介

      馬錦春(1990-)男,甘肅臨夏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責任編輯 馬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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