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獲盜販原油案后,竟發(fā)現(xiàn)身為民警隊隊長的宋某甘當保護傘,為偷油賊把風。集團涉案人員相繼領刑后,甘肅省慶城縣檢察院認為原審對部分涉案人員量刑偏輕提出抗訴。
2011年10月,王某某購置盜販原油的設備、車輛,并承租慶城縣驛馬鎮(zhèn)原羊絨廠許某的場地作為窩點。雇傭蘇某負責收購原油及記賬工作,雇傭另外幾人為工作人員,形成了一個社會關系復雜的盜販原油集團。為方便盜油,王某某拉攏長慶油田采油二廠西峰作業(yè)區(qū)民警隊隊長宋某為其提供便利,王某某通過請吃飯、送禮、借錢等手段拉攏宋某為其內(nèi)應,在宋某的管護范圍內(nèi)的井口盜竊原油作案。
2012年6月16日晚,王某某從宋某處得知慶城縣葛崾峴鄉(xiāng)的莊子洼、膠泥洼等兩處油井無人看管后,遂指使徐某等人駕駛裝有自制油管的大車前往運油,蘇某等人負責望風探路,共盜竊原油45.21噸。
2013年3月25日,慶城縣法院作出判決:主犯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余罪犯全部判處緩刑,其中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徐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蘇某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千元。慶城縣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兩被告人量刑偏輕,緩刑不當;蘇某在案件審理中不供述自己參與盜竊原油的犯罪事實,無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明顯錯誤。慶城縣檢察院提出抗訴,慶陽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日前記者獲悉,慶陽市中院審理后,采納了抗訴意見,改判被告人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5千元;徐某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