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獲悉,靖邊縣人民法院審理靖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以龔愛愛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龔愛愛不服,提出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并核查上訴理由,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在靖邊縣人民法院二樓大審判庭進行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龔愛愛在自己擁有合法戶籍的情況下,提供虛假信息,通過他人為其辦理虛假戶籍,并使用該虛假戶籍從事民事活動;還利用在北京市購房之機,非法購買北京市戶籍,破壞了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gòu)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上訴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多個戶籍,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判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其請求從輕判處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記者 楊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