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刑事庭審結一起貪污案。清澗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貪污罪,法院審理終結后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白某某擔任清澗縣老舍古鄉(xiāng)官停河村黨支部書記。2011年清澗縣扶貧開發(fā)辦在清澗縣老舍古鄉(xiāng)官停河村實施移民搬遷項目工程,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對扶貧戶每人補助移民扶貧補助款4800元,每戶補助1000元。為保證移搬遷工程順利實施,村里向每戶收取押金5000元。村民白文祥申報后死亡,其妻高翠梅明確表示不修,白某某利用自己協(xié)助政府實施移民搬遷的職務之便,利用村民白文祥的戶口將其申報為移民戶,將自己所修平房中的兩間以白文祥的名義驗收。2012年8月9日在移民扶貧補助資金花名冊中白某某以白文祥名義簽字,領取了移民搬遷補助款25000元,用于修建房屋。在清澗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時將該款交至檢察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協(xié)助政府實施移民搬遷過程中,明知白文祥未實施移民搬遷,仍以其名義申報、驗收,套取國家扶貧補助款25000元,用于自己修建房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真誠悔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白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涉案贓款2500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王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