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網(wǎng)訊(張晉通訊員張璐)近年來,南鄭縣檢察院依托“法、理、情”三要素,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于刑事和解案件辦理之中。2015年以來,共辦理刑事和解案件13件17人,所辦的刑事和解案件當事件人無一上訪,無一申請抗訴,做到了案結事了。
依“法”辦案。承辦人在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嚴格按照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執(zhí)行。將未成年人犯罪、由鄰里糾紛、家庭內(nèi)部矛盾以及民事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輕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作為刑事和解的主要適用范圍。嚴格規(guī)范刑事和解的程序,通過審查案件事實及證據(jù)、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規(guī)范制作相關文書等,堅持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的“三級把關制”,并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刑事和解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確保刑事和解案件質(zhì)量。
以“理”服人。積極引導刑事和解雙方的合理訴求,保證公平公正。在辦理刑事和解過程中,一方面,關注加害人真誠悔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表現(xiàn);另一方面,注重引導被害方的合理訴求,加強針對被害方的釋法說理,避免其以支付不合理經(jīng)濟賠償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要件,扭曲刑事和解的立法本意。承辦人通過擺明利害關系,對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為雙方搭建和解的平臺,并結合群眾身邊具體生動的案事例,以事論理,以案析理,通過解勸、解釋道理等工作,使雙方當事人更趨理性,使案件辦理向著有利于和解的方向發(fā)展。
融“情”于民。刑事和解案件大多是群眾家庭、鄰里之間的矛盾引發(fā)的輕微的刑事案件,針對“人情社會”的特點,以修復社會關系為出發(fā)點,在辦理刑事和解案件中,承辦人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用真心和熱情引導雙方當事人、親屬及周圍群眾積極參與到和解中,通過細致問詢,找準案件爭議的焦點和當事人利益平衡點,有針對性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勸解雙方互諒互讓,最終相互妥協(xié)而解決紛爭。并且在辦理案件中向周圍群眾傳達和諧相處、遵紀守法的理念,讓群眾感受法律的溫情。
(編輯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