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網訊(張晉 通訊員周文奇)近年來,扒竊犯罪活動突出,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wěn)定和群眾出行安全感的熱點問題。
在公交車上進行扒竊犯罪所侵害的對象,大多數為乘坐公交車的普通百姓。對于這一群體來說,如果發(fā)生被侵害,往往會在他們的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極大損害,甚至影響到家庭的安定和穩(wěn)定,這類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打擊不力,就會使得百姓對外出乘坐公交車失去安全感。
一、當前扒竊犯罪的新情況和新特點
扒竊犯罪趨于結伙作案。以往扒竊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單獨作案,雖然依靠一定的技術作案,但常常被偵查員連人帶臟一并抓獲。近年來,他們?yōu)樘颖艽驌?,大多以親緣、地緣或其他關系為基礎結成團伙,少則三五人,多則十幾人,共同實施扒竊犯罪活動。例如:本院2015年7月10日辦理的劉某、曹某、劉某某盜竊案,本案中劉某、曹某、劉某某結成團伙在公共場所行竊,其中一人行竊時,另外兩人做掩體幫其成功行竊。
二、扒竊犯罪的概念及構成
扒竊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不同的掩護方式,采取一定技術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扒竊犯罪的主體?!缎谭ā返谑邨l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二)扒竊犯罪的客體,是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主要是隨身攜帶的公私財物。扒竊犯罪與盜竊犯罪不同,將扒竊犯罪的侵犯客體歸于公私財產所有權并不合適。這里所講的“財物”應是指便于攜帶的物品。
(三)扒竊犯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的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表現形式有徒手扒竊作案;利用刀刃等工具割破進行作案:利用剪刀剪斷進行作案。
(四)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過失行為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財物,基于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護方法,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秘密竊取的行為。
三、對打擊扒竊犯罪的法律思考
現行刑法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扒竊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
扒竊犯罪為故意犯罪。結合扒竊犯罪的特點,扒竊犯罪與一般的盜竊犯罪有著較大區(qū)別,特別對竊取財物的數額和價值取舍上,主觀意志難以起到決定作用,基本上是相機而動,能偷多少偷多少,偷盜什么算什么。主要取決于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多少和行為人自身扒竊技術的高低。所以,以實際竊取數額來認定犯罪,因為行為人客觀上竊取財物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而不作為犯罪處理,就顯然放縱了扒竊犯罪嫌疑人。
扒竊與一般盜竊不同,這種犯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極易在人民群眾心理上造成不安全感和對司法機關打擊、防范犯罪能力的不信任感,必須引起立法、行政、司法各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全力打擊扒竊犯罪的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扒竊犯罪的發(fā)生。
(編輯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