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剛剛應聘到興華學校的一名大學畢業(yè)生,誰知剛去兩天學校就讓交2000元的保證金,我一開始不愿意交,但他們說不交還是會從第一個月工資里扣除的,想想交了算了,財務室還給我開了保證金收據(jù)。干了兩三個月才發(fā)現(xiàn),這個學校根本就不重視年輕教師的培養(yǎng),學校女領導一手遮天,做事獨斷專行,與員工說話高高在上。后來我就辭職了,我決定離開這個毫無人情味的興華學校。我去要我的工資和押金,人家楊艷妮校長說一分錢也別想!我急了,就說收取教師2000元保證金是違法行為,她就說那你去告呀!興華的老師都交了,你能怎樣?無奈之下,我離開了興華,干了2個月,一分錢沒拿到,還貼了2000元,我咽不下這口氣,希望有關部門幫幫我,如果此事2015年春節(jié)前得不到解決,我就向陜西省教育廳投訴,或者拿著2000元保證金收據(jù)找有關報社或者向電視臺的記者爆料,出了這口惡氣!

關于保證金,我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
一.1994年,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118號)規(guī)定,企業(yè)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二.1995年,勞動部頒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2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
(編輯 師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