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網絡爆料,云南永勝縣為加快全縣脫貧攻堅進程,發(fā)文要求干部職工捐扶貧款,每名職工最低捐款一千元。最近,永勝縣委宣傳部回應稱,目前縣里已召開領導干部大會,縣長已致歉并承諾將退回捐款。(11月2日京華時報)
扶貧要錢、捐款籌資,按說也不是多壞的主意。但自愿變強制、捐贈變攤派,紅頭文件的合法性、行政作為的合規(guī)性,就值得質疑。強制捐款的鬧劇,在“有權不能任性”成為共識的2016年,竟然還能不避嫌、不遮羞地上演,足以窺見少數地方基層公權生態(tài)之吊詭。無獨有偶的是,今年4月份,“媒體曝”云南怒江州蘭坪縣政府強制要求所有在職公職人員捐款慈善基金,對所有人定捐款標準,各單位下指標定任務,不捐就天天打電話逼捐。剛剛吃一塹,為何不能長一智呢?
強捐年年有,不少也不多。好在輿情反彈后,地方部門致歉并承諾退款。但,強捐式扶貧若非東窗事發(fā),被逼捐的民眾豈非只有啞巴吃黃連的份兒?如果發(fā)現(xiàn)了只是致歉退款了事,是不是意味著驕縱這種任性權力的行使?法理而言,答案顯然不能點到于此。
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慈善法》規(guī)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及人民生活。當然,在禁止性規(guī)定之后,還有明確的罰則伺候著?!洞壬品ā吩诜韶熑握鹿?jié),規(guī)定了對慈善活動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存在“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等行文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換言之,強制攤派募捐,如果打著公權的幌子,就要按圖(章)索驥地追究“師出有名”的權力責任。于此而言,一方面固然要糾錯,該道歉的道歉,該退錢的退錢;另一方面,更要依法究責,該處分的處分、該責罰的責罰。
強捐式扶貧,聽起來是好心辦壞事,實質是公權作為慣于悖逆程序正義。真要追究起來,無非是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強捐的主意究竟是誰提出的、又經過了怎樣的民主程序?二是在這種權力慣性下,行政合法性審查意義何在?換言之,有必要問問:還有沒有類似任性的紅頭文件“以公犯私”?
扶貧的好經不能念歪了,捐款的善意不能弄毛了。在道理爛熟于心的今天,禁絕強捐重演,唯有法律硬氣起來,唯有權力監(jiān)督剛性起來。
(責任編輯 師皎)